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将自己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还有关系吗?
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解答: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有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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