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与老王是多年好友,老王于2019年年初向老李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同时向老李出具借条,借条写明:因资金周转,今向老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19年年底前还清。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写明了借款日期。由于是好友关系,老李没有让老王支付利息。但是到了2019年年底,老李向老王要账时却遭到拒绝。老李悔恨交加,咨询律师能不能起诉老王让他连本带息一起偿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由于老李与老王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老王主张自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到约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老李主张自老王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老李可向老王主张自借款到期之日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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