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大二学生,今年20岁,谈了个女友小赵16岁。某日,小王与小赵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小赵父母知情后,要报警追究小王的责任并索要赔偿。小王情急之下不知所措,便来咨询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本案有关联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奸淫、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结合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小赵已满14周岁,且双方是自愿,小王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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