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执法的时候,有时会有记者跟在身边录像,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不让记者拍照、录像,指责记者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发生此类事情时,记者有权对当事人拍照录像吗?记者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呢?#石家庄律师#石家庄律师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的行为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合法行为,没有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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