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车辆一般都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负担。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之间赔偿方式是怎样呢?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侵权人是谁,车主都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如您有相关交通事故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委托律师,请联系石家庄张志旺律师:13582019013(微信同号)进行咨询,或者登入石家庄律师网在线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