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判刑。
三、期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普通死缓的,不能少于15年;
4、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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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