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想尽量争取时间来挽回感情。那么不同意离婚的一方能争取到多长时间呢?我们一起了解下。
一、协议离婚
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不愿意离婚的,最长可以拖至六十日。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是否支持双方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
想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一般第一次起诉没有确凿证据,法院不会判离。第一次判不离后六个月内原告方不得起诉。第二次起诉又得三个月。诉讼离婚共计一年左右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想离婚的一方起诉后法院会判离的情况如下: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个案情况存在差异,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如您在生活中遇到相关离婚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建议咨询/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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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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