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筹建公司的时候,会设立临时账户存放公司的资金。管理公司临时账户的人将筹建公司的资金挪归已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吗,判几年呢。我们一起了解下。
涉嫌挪用资金罪。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则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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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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