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个人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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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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