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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中“通奸”型“同居”认定

时间:2023-06-30点击量:132

最高检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庄某破坏军婚案。2010年4月,黄某某与现役军人宋某某登记结婚。2020年8月,庄某经人介绍与黄某某相识,并知悉黄某某的丈夫系现役军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庄某与黄某某多次在黄某某家中、庄某朋友家中以及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并共同居住。2021年4月21日,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黄某某丈夫宋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致黄某某怀孕堕胎。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庄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庄某未上诉。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指出,司法实践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认定的难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通奸”与“同居”的界限与转化。如果只是偶尔通奸,不能认定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续时间较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造成怀孕、堕胎、生育等严重后果,则已具备同居的实质要素,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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