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担心另一方将来可能会背叛自己而得不到任何保障,于是就会在婚姻关系还正常的时候考虑拟定财产约定的协议,确定财产的分配,但要知道不是所有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都有效。我们来看一下实际情况。
一、哪些婚姻内财产约定是无效的
1、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作婚内财产约定时,会考虑今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会约定其中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上,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双方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给付。也就是说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被认定为无效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没有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同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没有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先提离婚谁得不到财产
“谁先提出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忠诚约定,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协议时,双方可就财产的问题好好的协商了解清楚,既然约定了就应该要有效以免将来产生纠纷。婚内财产约定是无效的该如何处理,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石家庄离婚律师网可以给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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