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大家往往以为办案人员会以被害人是否出具谅解书作为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依据,实践中是这样的吗?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是否定的。被害人是否出具谅解书并不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成功案例(判决书节录)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31刑初号
公诉机关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
被告人孙某,辩护人张志旺,河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本案被害人未出具谅解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涉及当事人的信息均经过处理。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到石家庄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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