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2018-11-20点击量:1944
赵先生与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经营一家公司,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王某出于经营需要,先后向赵先生借款元,并出具借条,落款有王某签名及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经赵先生多次催还,王某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赵先生讨债无果,便委托石家庄离婚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张志旺律师将王某告上法院。
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调解书(节录)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102民初号
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河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告王某、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月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0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涉及当事人的信息均已经过处理。在生活中,朋友之间的借贷时有发生,有些人借钱之后就不还了。这时就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到石家庄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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