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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并通知出卖人

时间:2021-08-17点击量:413

在生意往来中,买方购买货物,卖方应当对发货的质量和数量承担责任,买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货,与约定质量及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卖方,这个期限是多久呢?

石家庄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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