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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不能随便签,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时间:2021-09-09点击量:551

甲与乙是好友,甲与丙亦是好友。某日,甲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乙借款100万元。乙担心将来甲没有能力还款,便提出让甲找保证人做担保。甲找到丙,说帮我个忙,生意上的事,需要你签个字。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丙连看都没有看合同就在保证人处签了字。事后,由于甲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债务,乙便将甲、丙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丙对甲欠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将来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所判断。其关于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看合同内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丙虽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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