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与赵某(女)于2015年结婚。婚后刘某在外工作,赵某在家料理家务。时间一长,赵某想出去工作,但刘某拒不同意,并到赵某应聘的单位去闹,导致赵某被解聘。刘某先后多次对赵某找的工作进行破坏。最终导致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的行为构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吗?(#石家庄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石家庄律师咨询#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找石家庄离婚律师)
刘某限制赵某外出工作的行为表面上是担心赵某在社会上认识其他男人,背叛自己,是对赵某占有欲极强的爱。实际上是将赵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限制赵某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缺乏信任,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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