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人)向B(债权人)借钱20万元并出具借条,A让B将20万元转账给C用于偿还C欠银行的贷款。最终,C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债务到期后,A可以以其不是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由拒绝偿还其所拖欠B的债务吗?
A将20万元转账给C,B予以书面确认,出具借条。A与B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之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A应当按时足额向B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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