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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时间:2023-06-27点击量:110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根据2008 年6 月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淮的规定(一)》第33 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子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5000 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是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认定

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毁坏了财物,对此不能以本罪处罚就算了事,而应当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准确的罪名,或者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毁坏了保险柜-门窗、墙壁、报警设施等,应当以盗窃罪一罪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毁坏了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具体罪名来定罪处罚。如果破坏了上述特定的工具或者设施、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刑法》第276 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三、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275 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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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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