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2019013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所在位置:首页>业务领域>婚姻家庭>正文

赡养人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况

时间:2023-11-24点击量:49

赡养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提供供养,二是生活上进行照料和精神上予以慰藉。

就经济上的抚养义务而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只要其经济收入不足以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赡养人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在此情形下,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赡养义务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系因其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或遭遇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生存权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威胁’如赡养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那么其仍然应当承担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但如果赡养人为维系生存在经济上巳经难以为继,即使赡养人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也应当视为在经济上没有赡养能力,可以免除其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

就精神上的抚养义务而言,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在道德角度,子女应当尽量顺从父母的心意’不仅要有孝心,更要有孝行’要无微不至地关怀,更要让老人感到心情愉悦。在不损害老人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要重视和肯定老人的想法和愿望,尊重老人的决定和选择,维护老人的尊严,减少老人的孤独感。在法律角度,精神赡养更是一种不容回避的法定义务,即使子女没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就此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而且精神赡养不以物质赡养能力为前提。在经济上没有赡养能力的赡养人’应当通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方式来履行自已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赡养义务非法定情形不能免除,这些情形一般是指被赡养的老年人对赡养人有严重犯罪行为。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是,赡养人既不具有经济止供养的赡养能力’也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生存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的原则出发,确保生存权居于优先地位,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赡养义务°老年人没有其他赡养义务人的,可以申请社会救济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实践中,由于个案情况存在差异,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如您有相关婚姻家庭、离婚财产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建议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委托石家庄离婚律师、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石家庄离婚财产律师、石家庄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律师,请联系石家庄张志旺律师:13582019013(微信同号)。或登录石家庄律师网在线免费咨询

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延伸阅读:


恶意拖欠子女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虐待行为怎样构成虐待罪

上一篇: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 下一篇:婚前财产怎样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