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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怎样构成虐待罪

时间:2023-06-29点击量:133

《民法典》明令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第260条对虐待罪作了规定,对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给子刑事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约束家庭成员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发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容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虐待行为,有的是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等;有的是精神摧残,如侮辱、讽刺、限制行动自由等。该虐待行为必然是经常的、一贯的,并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必须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而且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包括继父母、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行为人实施虐待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例如,为了迫使妻子或丈夫离婚而故意虐待妻子或丈夫;为了减少个人经济负担而虐待父母、子女;为了达到奸淫养女甚至亲生女儿的目的,以虐待逼其就范,或者因目的未达到而以虐待进行报复;因妻子生女孩而受到公婆或者丈夫虐待;等等。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行为除需要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 “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的;对年老、年幼、患重病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实行虐待的;虐待动机卑鄙的;长期进行虐待的;先后虐待多人的等情形。

对于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甚至打骂,但其主观上不是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摧残、折磨的,不能视为虐待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1项的规定,给子治安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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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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