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发生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受虐待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虐待罪中的告诉才处理有什么适用原则呢?
由于虐待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者与被虐待者之间有亲属关系,又是生活在同—个家庭中,被虐待者在经济上往往需要依靠虐待者;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中还有老幼需要虐待者扶养抚育。在这种情况下,被虐待者往往只要求虐待者改正错误,使自己的处境得到适当改善,并不希望对虐待者判刑。因此,《刑法》第260条第3款规定,构成虐待罪而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才予以处理;控告要求撤诉的,也应予准许。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在此限,一是该条第2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二是该条第3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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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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