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离婚时不知道女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与他人怀孕的事实,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无过错方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又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是一种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合协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应属财产关系的条款。不论无过错方是否知情,从合同效力角度而言,都应视为无过错方对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放弃,都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受害方对于对方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并不知情,故受害方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但并不因此影响其基于人格利益受到侵犯而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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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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