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先生在河北省平山县某处楼盘买了一套商铺,与开发商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预定合同,但是没有约定什么时间办理不动产权证,李先生与开发商协商一年多未果。便委托石家庄离婚律师网首席石家庄律师张志旺律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产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义务。
法院判决(节录):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31民初号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相助原告李某将办理所购买的号商铺不动产登记有关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
审判员
二0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涉及当事人的信息已经过处理。
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到石家庄离婚律师网找石家庄律师、石家庄房产律师。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