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前夫王某于2013年月日离婚,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抚养。由于经常思念女儿,加之母女情深,刘女士想把女儿从前夫手中要回来,以便更好地照料女儿王某某的生活。
经与前夫王某协商,王某找各种理由拒不同意将女儿王某某交由刘女士抚养。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委托石家庄离婚律师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张志旺律师将王某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之规定,王某某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刘女士生活,且原告刘女士又具备抚养能力,且没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刘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书(节录):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4民初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箱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跟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王某自2017年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元至王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每月可探望王某某两次,原告刘某予以配合,具体探视时间及探视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二0一七年月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