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男方),与高某(女方)感情不和,就离婚问题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委托张志旺律师(13582019013)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102民初18XX号
原告高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X-X-XXX。
本院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X年X月经人介绍认识,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XX年X月X日生子王某某。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自2021年4
月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抚养费X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王某自2021年4月起每月探视孩子一次,
原告高某予以协助;
四、财产已分清,其他无纠葛。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某
二0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