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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时间:2021-07-14点击量:534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男方),与高某(女方)感情不和,就离婚问题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委托张志旺律师(13582019013)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102民初18XX

原告高某,女,198X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X-X-XXX

本院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XX月经人介绍认识,201X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XXXX日生子王某某。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自2021年4

月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抚养费X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王某自2021年4月起每月探视孩子一次

原告高某予以协助;

四、财产已分清,其他无纠葛。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某

二0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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