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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时间:2022-01-11点击量:561

在时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有时碍于情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讨要,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一旦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双方势必会产生矛盾。债权人后悔当初没有约定利息,债务人违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况下,怎样维护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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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或以获得的利益。借贷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债务人不按时偿还借款,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小可见的损失为债权人可将借款存进银行获取的利息收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仅是民间借贷的合同,其他金钱给付合同涉及违约的,也可以借鉴本条规定主张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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