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刘某将自有某牌轿车一辆以50万元价格卖给赵某,双方约定赵某有权将车辆转卖他人,刘某配合办理过户。2022年2月,赵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赵某欠刘某30万元车款。2022年3月,刘某凭欠条将赵某起诉到法院。
律师点评:
被告赵某委托张志旺律师代理本案,经向赵某了解,车款已经如数交付给刘某。出具欠条一是因为自己欠刘某别的钱,二是有点别的原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再互负合同履行义务。刘某请求赵某给付车款的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被告将某牌车辆出售给案外人,价款50万元,对该事实原被告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车款的给付,双方均认可已给付20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剩余30万元的给付情况。原告提交欠条主张被告尚欠30万元未给付,原告陈述的时间节点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符,且欠条的签署时间为借条陈述时间节点之后,欠条内容存疑,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举证证明向原告支付30万元,车款50万元已全部给付完毕,原告认可收到该款项,但称该款项并非支付案涉车款,但对其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