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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2-10-08点击量:464

杜某于2018年向A公司购房,截止起诉之日该房产项目仍未动工,A公司亦未向杜某退还购房款。协商无果,杜某委托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102民初8050号

原告:杜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号

第三人:B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号

原告杜某与被告河北A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第三人河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第三人B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吿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吿签订的 《某房产内部定房协议》(以下简称《定房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诚意金20,000元、定金20, 000元、购房歎90, 572. 4 元,合计130,572. 4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吿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定房协议》,约定被告 将第三人开发的某房产3号楼419号房屋预售给原告,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总价546, 431元.分两期付欷,首次付款为签订协议时付清房屋及装修总价款的20%即110, 572. 4元,二次付款为该项目销售许可证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房屋及装修总价款的30%即165,858.6元,同时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了约定。原吿于2018年4月29日通过刷卡、支付宝向被告支付诚意金20,000元,于2018年5月5日通过微信向被吿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18年5月8日通过刷卡、现金向被告支付购房款90,572.4元,合计向被告支付130,572.4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第三人仍未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被吿亦未通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吿多次要求被告退款,均遭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来.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A公司,第三人B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原告杜某(乙方) 与被吿A公司(甲方)签订《定房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认购房源为某房产3号楼419房号、暂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 购房协议价款为546、431元.本项目开发商为第三人B公司, 对外推广名称为“某房产”.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为乙方签订本协议时付清该房屋及装修总价款的约20%即 110,572.4元;二次付款为本协议约定于该项目销售许可证下发 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房屋及装修总价款的约30%即165, 858.6 元.

2018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定房定金20, 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定房确认单》《收据》,收据显示收款方式为微信支付.2018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房款90, 572. 4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交款核对单》《收据》,收据显示收款方式 为P0S机、现金.另,原告曾向被告交纳旳房诚意金20, 00 0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款方式为支付宝、POS机.

另查明、2022年8月25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向本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自2017年S月商品房预售许可划转到我局以来,B公司某房产项目未办理预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祓吿、第三人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辨、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给、被吿A公司在案涉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将案涉房产出售给原吿.且至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原吿与被吿A公司签订的《定房协议》应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 律约束力,原告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定房协议》无效的诉请,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返还诚意金20000元、 定金20, 000元、购房款90, 572. 4元,合计130, 572. 4元的诉请, 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杜某与被告河北A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房产内部定房协议》无效;

二、 被告河北A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诚意金20, 000元、定金20, 000元、 购房款90, 572. 4元,合计130, 572. 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56元,由被告河北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 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 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 (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 XXXXX,开户银行:河北银行XX支行)。

审判员 某某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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