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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争取孩子抚养权

时间:2023-06-28点击量:108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双方均要求子女跟随其生活,取得子女抚养权。有的夫妻均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方面,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是要全面比较父母双方的优势和劣势。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往往在很多方面会显示出较大差异,街量判断一方是否更加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需要综合审查父母各方面抚养条件。不仅需要关注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还需要对案件中所涉情感、精神等层面的因素加以审查分析,不可偏废,从而避免只强调容易量化的收入、房产等物质因素,而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一般来说,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健康状况、工作收入、住房、文化教育程度、个人品行、能够投入的时间精力、抚养现状等。比较衡量上述因素时并不存在所谓唯一正确的标准,需要紧紧围绕最有利手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生活常识、审判经验综合予以认定。

二是要准确厘清父母自身条件与外在助力之间的优先次序。诉讼实务中,除比较离婚父母双方自身所存在的优势条件之外,离婚双方往往还会将能够得到的外在抚养助力作为优势予以阐释。这些抚养助力往往来自末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助力作为一方优势予以考量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离婚的父或母的抚养条件相当。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自身所具备的条件是首先需要予以比较和考量的,而不能简单地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与父母的采件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祖父母帮助抚养,而在父母离婚后,比较而言母亲自身更具抚养优势,则一般应由母来抚养。因为父母才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主体,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无法替代。

实践中,由于个案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如您有相关婚姻家庭、离婚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建议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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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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